网络造谣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
```html 刑法里没有“网络造谣罪”这个独立罪名。网络很多人一张嘴就说“你造谣,造谣罪刑我告你网络造谣罪”,法第法院立案庭的百条法官听了只能摇头。真要追究,网络得往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、造谣罪刑诽谤罪上靠。法第这条法律1979年就有了,百条那会儿连互联网是网络什么都没几个人知道,条文里更不可能出现“网络”两个字。造谣罪刑 我翻过几个判决书,法第发现一个挺有意思的百条现象。2021年,网络江苏有个案子,造谣罪刑被告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了十几条消息,法第说当地一个村干部“贪污救灾款、跟多个女性有不正当关系”。法院最后判的是诽谤罪,依据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。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:“被告人捏造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。”你看,法条没改,但“散布”的方式从街头巷尾变成了微信群和朋友圈。 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原文分两款。第一款说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第二款说,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关键就在第二款——告诉才处理。什么意思?就是被害人得自己去法院起诉,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主动介入。除非这事闹大了,比如导致被害人自杀、精神失常,或者谣言被转发几百次、浏览几千次,那就可能被认定为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。 2013年两高出了个司法解释,把“情节严重”具体化了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,就够立案标准。这个数字看着不高,但实际操作中,取证是个麻烦事。你得证明那些点击和转发是真实的,不是刷出来的。我见过一个案子,当事人截图了微博转发量,但法院要求平台出具后台数据,平台又不配合,最后这事就卡住了。 还有个细节很多人不知道。诽谤罪要求“捏造事实”,但如果你说的是真实情况,哪怕再难听,也不构成诽谤。比如你确实看到某人在公共场合做了不雅行为,你发到网上,这就不算捏造。但如果你添油加醋,把“他骂了人”改成“他打了人”,那就可能踩线了。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也在这儿——侮辱罪不要求事实是假的,只要“公然”贬损他人人格就行,比如当众骂人“妓女”“小偷”,哪怕对方真有前科,也可能构成侮辱。 我观察到一个趋势。这几年因为网络言论被追究刑责的案子,数量在上升,但真正走到判决的并不多。大部分在侦查阶段就和解了,或者检察院不起诉。原因很简单——证据难固定,被害人举证成本高,而且很多案子本质上是民事纠纷,比如商业竞争对手互黑,最后往往走名誉权侵权,赔钱了事。刑法这把刀,不是随便拔的。 最后说个真实案例。2022年,河南一个女孩在抖音发视频,说前男友“骗财骗色、有性病”。视频播放量过了十万。前男友报警,警方一开始以诽谤罪立案,后来查实男方确实隐瞒了已婚事实,女孩说的部分内容属实。检察院最后不起诉。这个案子说明什么?第二百四十六条不是用来堵嘴的,它保护的是“捏造”和“情节严重”两个要件。你说了真话,哪怕方式过激,刑法也得往后退一步。 所以别动不动就喊“网络造谣罪”。先翻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,看看自己手里的证据够不够“捏造”,够不够“情节严重”。不够的话,民事法庭见,赔礼道歉加赔偿,比刑事立案快得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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