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英文
```html 2016年11月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网络安全法》,人民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。共和国网这部法律英文全称是络安 Cyber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,官方译本里把“网络安全”译为 cybersecurity,全法而不是英文 network security。这个用词差异挺有意思——cyber 更强调网络空间整体,中华带点主权意味,人民而 network 偏技术层面。共和国网当时我翻英文版时注意到,络安第一条立法目的全法里写的是 “safeguard cybersecurity”,不是英文单纯保护数据或系统,而是中华要维护“网络空间主权”。 英文版里有个高频词: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,人民简称 CII。共和国网这个词在第三章专门讲,范围包括公共通信、能源、交通、金融、公共服务这些领域,一旦数据泄露或系统瘫痪,可能危害国家安全。我查过英文原文,第三十一条明确说 “The State shall give priority to the protection of 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”。实际执行中,运营者得在中国境内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,出境要过安全评估。这条当年让不少外企法务头疼,英文媒体报道常拿 data localization 说事。 看英文版时,我习惯对照中文本。第四十二条这句,英文用了 “shall not”,法律英语里这是强制性禁止,语气很硬。但有意思的是,后面跟了个例外条款:“unless the information is irreversibly anonymized and cannot be restored”。也就是说,脱敏到无法复原的程度,才能不经同意使用。这个“不可逆匿名化”标准,欧盟GDPR里叫 anonymous information,但中国法更强调“无法还原”。 处罚力度在英文版里也看得清楚。第五十九条,如果违反第二十一条(等级保护制度),先警告、整改,拒不改正的,罚款一万到十万人民币;直接负责人罚五千到五万。对比欧盟GDPR最高两千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4%,中国网络安全法的罚款额度确实低不少。但别忽略第六十三条——如果造成严重后果,比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规,罚款可以到十万到一百万,负责人还能被禁止从业。英文版里 “may be prohibited from holding relevant positions” 这个表述,在西方行业里很少见,算是个中国特色。 还有个细节:英文版把“网络”和“网络空间”分得很清。Network 指技术系统,cyberspace 指整体空间。第二条适用范围写的是 “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”,但后面又补了 “construction, operation, maintenance and use of networks”。这等于把境内所有网络活动都圈进来了,哪怕服务器在境外,只要面向中国用户,理论上也管得着。2019年有个案例,某境外社交平台因为没在中国设实体,但向国内提供即时通信服务,被点名要求整改。英文报道里引用的是 “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” 这个说法。 我翻过几个英文译本,全国人大官网的官方版最权威,用词偏保守,比如“有关部门”一律译成 “relevant departments”,不具体指哪个。有些民间译本会加注,比如把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”直接标为 CII 并附上定义。读英文版时,注意第五十条——“The State shall establish a cybersecurity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”,这个“监测预警”机制后来在《数据安全法》里也延续了。实际运作中,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(CNCERT)会发预警,英文版里叫 “early warning”,不是 “alert”,前者更偏体系化。 最后提一句,网络安全法英文版里没有“数据主权”这个词,但字里行间都是主权逻辑。比如第三十七条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要境内存储,英文写的是 “shall store within the territory”。这个 shall 是强制义务,没得商量。有次跟一个做跨境合规的律师聊,他说英文版里最怕看到 “shall” 和 “may” 混用——前者是必须,后者是授权。网络安全法里 shall 用得特别多,说明立法者想传递的信号很明确:这不是建议,是命令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英文
“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、篡改、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;未经被收集者同意,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。” —— 英文版:“Network operators shall not disclose, tamper with, or damage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y collect; they shall not provide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other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erson whose information is collected.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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