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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商务法存在的漏洞

《电子商务法》2019年施行,电商到现在五年多。漏洞五年里,电商平台经济换了人间,漏洞直播带货从新鲜事物变成主流货架,电商可法律条文还停在“网店时代”。漏洞这中间的电商空档,就是漏洞漏洞所在。

最典型的电商是直播电商的“身份漂移”。李佳琦直播间里卖货,漏洞他到底是电商广告代言人、销售者,漏洞还是电商柜台导购?《电子商务法》管的是“电子商务经营者”,定义是漏洞“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”。可主播的电商商业模式,是流量变现,不是商品销售。法律没规定主播必须像平台内经营者那样登记、公示、纳税,也没规定他们要对商品质量负连带责任。所以出了事,平台说“主播是第三方”,主播说“我只是推荐”,消费者维权绕成了迷宫。

再一个漏洞,是二手交易平台成了“法外飞地”。闲鱼上卖假货的、卖翻新机的、卖无资质药品的,屡见不鲜。《电子商务法》管的是“经营者”,可闲鱼上的卖家,几乎都是个人,打着“自用闲置”的旗号,实际上就是职业卖家。平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因为流量和交易量都是KPI。法律对“职业卖家”的认定标准模糊,导致大量本应受监管的商家,靠“个人卖家”的身份豁免了资质审查和税务义务。我有个朋友在闲鱼买了个“九成新”的戴森吹风机,到手发现是假货,找平台投诉,客服说“个人卖家的交易平台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”。这不是个例,是制度缺口。

还有社交电商的“裂变式传销”边界问题。拼多多式的拼团、云集式的会员制,本质上都是靠人际关系网络传播销售。《电子商务法》只规定了“电子商务经营者”的登记义务,但对“发展下线”“层级返利”这类行为,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。结果就是,真正违法的传销和合法的分销模式之间,留了一大片灰色地带。有的公司把返利包装成“推广服务费”,把下线称为“合伙人”,法律条文跟不上这些话术的迭代速度。

更隐蔽的问题在于执法层面。法律写明了平台要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”,可实际执行中,刷单、删差评、好评返现这些操作,平台比谁都清楚,但就是不主动治理——因为治理了,GMV就掉。监管部门人手有限,只能抓大放小,对中小平台的违规行为基本靠“举报-处理”的被动模式。法律没给平台设“主动风控”的强制性义务,或者说,设了但没罚则,等于没设。

说到底,法律不是万能的,它得跟着商业模式跑。可《电子商务法》的修订程序,远跟不上直播、二手、社交电商这些新玩法的变异速度。漏洞不是立法者不努力,而是互联网经济的迭代周期太短——法律还在走立法程序,玩法已经换了三茬。眼下最要紧的,不是等下一次修法,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和监管细则,先把“主播算不算经营者”“个人卖家如何认定职业性”这些具体问题堵上。否则,法律的牙齿再锋利,咬不到实际违法者,也只是摆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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