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刷手机,网站看到一个本地健身房的宣传广告海报。标题写着“夏季特惠,涉嫌让你瘦成一道闪电”。歧义底下小字补充:“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。网站乍一看没什么问题,宣传可再琢磨一下——“瘦成一道闪电”这词儿,涉嫌搁在减肥语境里是歧义鼓励,搁在电气安全语境里呢?网站万一真有较真的顾客,练了三个月没瘦下来,宣传指着海报说“你们承诺让我变成闪电,涉嫌我现在还是歧义个人形,这不虚假宣传吗?网站”——当然这是抬杠。但“闪电”这比喻本身,宣传确实带着点危险联想,涉嫌尤其对刚经历过雷雨天气的人来说。
真正让我想写这事儿的,是上周路过一家连锁奶茶店。橱窗上贴着新品广告:“熬夜修仙,续命神茶”。旁边配图是一杯黑糖珍珠奶茶,冒着热气。我站在那儿看了十秒钟,脑子里蹦出来的第一个念头是:这广告要是被一个天天加班的程序员看见,会不会真以为喝了这玩意儿就能扛过通宵?广告法里明确写着,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也不得暗示能替代药物。“续命”这词儿,往轻了说是夸张修辞,往重了说,是不是在打擦边球,诱导消费者把奶茶当保健品?
类似的例子多得是。前阵子某在线教育平台打出“一节课,让孩子爱上学习”的横幅。家长一看,心动啊,立马掏钱。可孩子上完课回家,照样抱着平板刷短视频。家长去找客服理论,客服说:“我们说的是‘让’孩子爱上学习,但每个孩子情况不同,效果因人而异。”这话没毛病,可当初横幅上可没写“效果因人而异”这六个字。广告用绝对化用语,早就被市场监管部门罚过无数次了,可架不住商家总想用“最”“第一”“百分百”这类词抓眼球。
我有个做律师的朋友,他跟我说过一个真实案例。某减肥茶广告用了“三天见效,不瘦退款”的口号。结果真有顾客买回去喝了三天,体重没变,要求退款。商家却拿出购买时勾选的用户协议,里面写着“本产品效果因个人体质而异,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”。顾客气不过,投诉到消协。最后怎么判的?工商部门认定“三天见效”属于对效果的保证性承诺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,构成虚假宣传,罚款二十万。你看,广告词写得痛快,罚单开得也痛快。
但问题不止于违法。更普遍的情况是,广告文案为了追求“网感”,把歧义当创意。比如某餐厅宣传“吃我们的火锅,让你辣到怀疑人生”——怀疑人生这词儿,搁在抑郁高发的当下,听着就心里一紧。还有某招聘平台打出的“找工作,就是找老板”,这话要是被职场PUA的受害者看见,估计得苦笑半天。广告说白了是给普通人看的,文案写手抖机灵的时候,有没有想过受众里可能有正在经历低谷的人?
我不是说广告都得板着脸说话。幽默、夸张、双关,都是好手法。但得有个底线——不能让人产生错误理解,更不能拿别人的痛点当梗。健身房写“瘦成闪电”,不如改成“每周三次,和脂肪说再见”;奶茶店写“续命神茶”,不如换成“加班路上的甜蜜补给”。差别在哪儿?前者把比喻当卖点,后者把功能说清楚。消费者不傻,你真诚点,他反而更买账。
话说回来,监管也得跟上。现在很多广告发布前根本不经过严格审核,小商家自己P个图就发出去了。平台方该担起责任来,别等网友举报了才下架。我翻了翻近半年的处罚案例,因为广告歧义被罚的,大多是中小企业——大品牌有法务团队盯着,反而很少翻车。这说明什么?不是大品牌更道德,是他们更怕赔钱。所以啊,与其指望商家自觉,不如让违法成本再高些,高到他们写文案前得先查查词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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